新疆师范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20-05-13 浏览次数: 8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依据《新疆师范大学院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中国语言文学学院为保证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实现对学院稳定、发展、改革各项工作的决策与执行,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但不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有表决权。院长助理、综合办公室主任、团学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与团学工作相关内容团学办公室主任同步记录。根据实际需要,相关议题可请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学位点负责人及其他重点岗位负责人等中层干部或有关师生员工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院长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子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工作要点等。

(三)教师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培养方案制定、教材建设、涉外交流合作等涉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经费使用,以及重要办学资源调配。

(六)学术组织的设置和学术负责人的遴选。

(七)教职员工聘任、考核、选优推优、奖惩和职称职级晋升。

(八)学生奖惩、学籍管理、招生及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有关学院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应先召开学院党委会议研究,进行政治把关,提出相关原则、工作方向,再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经综合办公室汇总整理,党政负责人审定。除重大突发性事件外,凡未经党政负责人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得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三条 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进行充分的沟通酝酿。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薪酬分配、专业及学科建设、学术评价、职称职级评定、选优推优等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联席会成员应发表明确意见,主持人应当最后表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主持人作出结论,必要时可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于通报事项,若无异议,由主持人宣布认可。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应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决定的传达与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对应到会而未能参会的人员,会后应指定专人告知其有关情况。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过程,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和决定,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以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决定,应明确办理时限和具体责任人,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七章 附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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